预告解除 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未获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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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孔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于2018年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孔某的岗位为物业维修。2020年1月10日,孔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月10日离职。后孔某觉得辞职过于鲁莽,于2月13日向物业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物业公司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故不同意孔某撤销辞职信。

  孔某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5月,孔某返回物业公司。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孔某于当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经仲裁委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劳动者撤回辞职信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信,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信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

  本案中,孔某虽因疫情影响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故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