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条款需严谨 约定不明影响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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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10

摘要

  违约纠纷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约定才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约定表述笼统,对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违约结果及违约责任均无明确约定,那么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从而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情简介

  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10月29日,其与谢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10月31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因2022年11月2日,谢某某要求更多的补偿,因此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第七条约定,谢某某应于签署本协议当日办理离职交接事宜(包括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在职期间所有工作账号,电脑表格数据、资料文档全部交接),若发现电脑数据删除或清空,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谢某某追究其法律责任。2022年11月2日12时,谢某某离开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其后,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谢某某存在复制、删除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多份商业数据及文件,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提升网盘会员等级才能申请专门的数据恢复服务进行数据恢复。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数据恢复期间,发现谢某某存在数据文件复制、下载、移动、删除等操作,严重损害其正常生产经营。2022年11月4日,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谢某某的数据窃取行为向派出所报警备案,后又诉诸法院请求谢某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龙岗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粤0307民初2331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谢某某在离职前后对公司文件实施的“删除”操作,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严重损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损失包括服务费支出、公证费支出、律师费支出等。龙岗法院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违约行为为要件,对谢某某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即违约责任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止于证明劳动者实施了违约行为,这相较于侵权责任显著较轻的举证责任背后,源于认定违约责任时一个默示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已对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约定从而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有约束力。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第七条关于电脑数据删除的约定,表述笼统,对数据载体、所载内容、标准、性质、范围等均无具体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亦无明确约定,无可执行性。因此,深圳某某智投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该条款主张谢某某违约,无充分事实依据,不满足前提条件,法院没有支持。

典型意义

  违约纠纷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约定才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约定表述笼统,对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违约结果及违约责任均无明确约定,那么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从而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用人单位虽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不得删除电脑数据”,但表述过于笼统,属无可执行性条款。员工在离职后对电脑数据进行整合、删除、移动等操作,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用人单位无权援引没有可执行性的条款主张劳动者只要实施了删除行为就构成违约。因此,用人单位如对离职员工交接确有特定要求,务必设置清晰、具体的违约条款,内容应包含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约结果的情形及违约责任如损失赔偿、违约金等,方能实现限制离职员工交接行为、维护己方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