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郑某经站长李某招聘到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朝阳7站工作,担任快递员,每月平均工资6000元,由站长李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时,郑某所用手机登记用户为快递公司,手机所用套餐是快递公司办理的集团套餐业务,每月由快递公司支付费用。郑某工作时穿着的工作服及驾驶的快递车辆上均印有快递公司名称。郑某在某快递公司朝阳7站工作至2015年2月13日。后郑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郑某的部分请求。快递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主张郑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郑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和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2758.62元。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与站长李某签订《责任经营协议》是内部承包行为,快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承包事宜告知郑某等员工,郑某也表示并不知晓承包事宜,因此,快递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另外,郑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快递公司办理,登记使用者也为快递公司,费用由快递公司支付,快递公司提交的《责任经营协议》也显示快递公司曾对快递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并要求按照某快递公司标准提供快递投递服务。
综上所述,快递公司在郑某提供劳动过程中对其进行了用工管理,快递公司应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责任,快递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电商行业迅速崛起,快递业务量也随之快速增长。快递行业从无到有,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而快递员的工作状况、劳动安全、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也逐渐走入公众视线。奔波在城市各个角落的快递员,“5+2”、“白加黑”几乎成为工作常态。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成为快递员职业面临的两大现实问题。如何保障快递员合法的劳动权利?
在此,法官提示如下:
1.劳动者在从事快递行业时,应当找准“东家”。一些快递公司采用交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模式,致使快递员找不到有权签订合同的“甲方”。对此,劳动者应提高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尽量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强化证据意识,注意对制服、快递车辆、通讯工具、加班时间、日常培训材料等与工作相关材料的保管,避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快递公司应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标准,明确公司招聘与个人承包经营之分。对于由公司招聘的劳动者,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多支出的双倍工资及其他补偿。对于由个人雇佣的快递员,在维权时,适用民事法律中的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快递公司应与承包个人通过书面协议、店面通知等形式向快递员告知实际用工者。
此外,快递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适时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以便根据行业特点更好的调整快递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计为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用,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工作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