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约定不明确 劳动争议双方达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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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姜女士入职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销售,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业务提成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姜女士主张提成的计算标准为公司购入人才总价的10%,公司则辩称提成系公司出售人才价格与公司购入人才价格差额的10%。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成的约定为“个人业绩提成:每3W(含)跳一个点”。

裁判结果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公司给付姜女士3万元。

法官提示

  当下,用人单位的薪酬激励措施不断创新,提成薪酬制度因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销售、餐饮服务、快递等行业被广泛运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拖欠提成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产生争议的原因多是劳资双方对提成的约定不够具体。本案中,姜女士与公司关于是否有提成工资及提成计算标准的主张均不一致。

  在此提示大家,入职中介公司、咨询公司等提成占工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定要就提成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可执行的提成约定应包括提成基数、比例、条件、计算公式、支付方式等,据此确定具体的提成金额。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多为制式合同,若对提成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此外,劳动者应把可计算为提成的工作内容,形成证据留存,以防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对此不认可,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