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后未满服务期离职 劳动者被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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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小田与某医疗公司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为小田安排工作,并已明确告知其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待遇和服务年限。后小田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和落户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岗位为储备经理。2016年8月,小田通过应届毕业生指标落户至科技园区集体户。2017年1月,小田将户籍迁出至自己购买的房屋地址。同年2月,小田向公司提出离职。

  于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小田支付未满五年提前离职的补偿金39万余元,并赔偿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造成的损失200余万元。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田以买房为由将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和户口卡原件从管委会借出,在借出时公司在户口卡首页复印件上明确写明“仅限购买房屋使用”。但小田并未遵守双方约定,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公司同意,自行将户籍迁出至自己购买的房屋中,在提出离职后未再实际到公司工作,法院认为小田违反了双方在落户协议中的约定和借出户籍卡时的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小田与公司在签署的落户协议中约定了其提前离职的补偿金,可以视为双方对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事前协商,小田对提前离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有心理预期。小田在入职签署协议时承诺了服务年限,但仅履行一年多即辞职,其擅自迁出户口的行为违背了约定和承诺,其行为亦给公司在后续人才引进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判决小田向公司赔偿15万元。

法官提示

  2016年9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户口审批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度从严的原则,推进建立各类落户渠道和政策的统筹机制,在此大背景下,北京市的户籍指标实为一种稀缺资源。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且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涉及相关约定要慎重考虑。

  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额外福利待遇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对等原则,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来支付对价。基于北京户籍指标的稀缺性,且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以提供落户指标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此建议广大劳动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服务期约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则不受服务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