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王女士到某科技公司面试。4月2日,公司通过招聘软件通知王女士通过了面试,并向其说明了薪资待遇情况,双方约定王女士于4月9日入职,随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入职通知发送给王女士。第二天,公司又通过邮件告知,因公司自身问题无法录用王女士。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官调解,被告公司当庭向原告王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种“自主”必须建立在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在不伤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前提下。但现实中,类似“先招后拒”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录用通知本身可以视为企业发出的希望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劳动者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可能丧失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
录用通知虽然不是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了相应准备,并放弃了其他入职机会,用人单位拒绝后应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此提示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并不代表万无一失,如果用人单位反悔,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录用通知、职位及薪资约定的相关证据,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