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协议》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必要条款,双方关系亦存在较强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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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北京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一款名为“XX家政”的APP,该APP可以线上预约家政服务,由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相应服务内容。梁某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在APP上接单,最后一次接单为2019年8月31日。梁某主张,其系通过招聘网看到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招聘信息,内容是招聘长期保洁师傅,然后其前往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实体门店面试,入职后担任清洁师岗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按照公司派单提供清洁工作。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其在招聘网上发布过招聘信息,但是梁某是否是通过招聘网得知招聘信息不清楚,招聘时需要面试进行当面沟通,沟通内容主要为APP如何操作以及中介费的比例等,后双方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月收入标准、请销假要求、拒绝接单惩罚、个税代扣代缴、教育培训等事项。梁某另提交工资支付明细打印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发放数额,但主张其发放的系劳务费,不是工资。

  关于双方解除争议关系的过程,梁某主张系公司对其进行单方开除导致劳动关系解除,为此其提交视频截图照片打印件、梁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店长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则主张因梁某2019年9月1日拒单,再加上梁某之前存在被投诉的情形,所以其解除了双方的关系。

  后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虽签订名为《中介服务协议》的合同,但该协议对双方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及有关培训、保守秘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拒单及接私单后的处罚等内容均有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并且,梁某接受公司制度管理,存在待岗时间要求,休息需经过公司请假审批流程,梁某在提供家政服务时,需配备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所专有的工作服、工具包、清洗机,每月亦需至实体门店开例会,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其一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其表现给予相应奖惩,因此,梁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关系。此外,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每月15日左右向梁某结算报酬,该方式亦符合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支付规律。综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梁某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提交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对梁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