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管理松散,双方之间不宜认定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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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外卖平台劳动争议案
来源:北京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郭某主张其自2018年3月起在某外卖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员,因订单超时被罚款120元,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并取消罚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定对其请求不予受理。郭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主张,其为某外卖平台的劳务公司;郭某系兼职骑手,其通过手机下载APP经过审核注册后,自行提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并签署线上劳务协议;公司不对郭某的日常劳务量与劳务时间做出管理与安排,不要求郭某每日的接单量与在线时长,其接单量与在线时长由郭某自由支配,郭某也可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郭某的车辆某人力资源公司也不予提供和配置,由其个人自行解决;针对于郭某所说罚款一事,公司认为郭某没有充分地阅读与明确APP中相关条款规则所导致,应由其个人来承担责任;针对郭某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30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予认可,因郭某的劳务量与劳务时间,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做管理与安排,郭某的酬劳按单结算自由取现,并不是每周、每月、每年一发工资,郭某的工资单不固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郭某对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电子劳务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亦认可其在某应用软件平台上注册成为兼职配送员,其登录该软件平台后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接单,平台没有强制工作任务要求,也没有强制在线时间要求,其报酬按单结算。根据郭某上述自认的事实,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关于取消罚款和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的工资差额的主张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