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6月3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对其受委托人池某进行调查,池某对此予以承认。
6月4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责令其6月16日前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反馈改正情况,该公司逾期未改正。6月22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随机抽取木工班组、泥水班组、幕墙安装班组各1名农民工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三名农民工均表示未收到工资支付清单,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或者提供工资应发、扣发等情况。同时,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委托人池某再次制作笔录,确认上述三名农民工所述情况属实。
7月13日,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万元。7月23日,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缴纳罚款,并将工资清单发放给了农民工。
评析
为规范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对自己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知情权,预防拖欠工资问题发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是加强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工资争议和查实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措施。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的农民工已收到银行短信,短信中有工资数额,属于已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行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查阅了银行代发工资短信内容,发现仅有收到工资的数额,没有其他内容。工资清单的作用是保证农民工能够全面知悉本人应发、扣发、实发工资等情况,仅有工资数额的短信不能认定为工资清单。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