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6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辖区内某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6月23日,石河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并宣传讲解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要求和流程。6月26日,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评析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款项“专款专用”,独立运行,防止资金挪用,减少发生拖欠工资的风险,同时防止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侵占,落实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户的规定。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