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就违约金约定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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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市劳动仲裁委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从事声学研发部技术工作,实际李某担任线性马达研发结构工程师。2015年4月双方签署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的义务,并约定违约金额为李某离职前12个月从单位取得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0倍,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2015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某辞职而解除,同时某科技公司发出《竞业期限通知书》,告知其需履行六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等事项,李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李某离职后,每月向某科技公司提交无业证明,某科技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某科技公司发现李某离职后三个月左右即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返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3454.7元、支付违约金1454630元。李某在本案中辩称,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仲裁委审理认为

  李某属某科技公司技术开发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和某科技公司向李某送达的《竞业期限通知书》,李某于2016年3月、4月期间仍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某科技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已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45463元,李某新入职的企业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故李某应就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李某新就职的单位与某科技公司存在规模庞大的竞争业务,李某离职三个月后就发生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李某在离职后每月向某科技公司提交无业报告而骗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李某未能就违约金约定过高提供任何证据,故李某应按协议约定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

评析

  本案给企业如何约束高级技术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高级技术人才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这类人员的离职带给企业的不仅是人才的缺失,更可能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流失,这无疑会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法律规定企业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有预见的约定,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劳动者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应就需调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