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龚某入职某环保科技公司,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后,龚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压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龚某因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其工伤认定申请未获受理。经鉴定,龚某的伤情构成九级残疾。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2万多元。
调解结果
龚某认为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视同工伤,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龚某未被认定为工伤,其主张工伤待遇缺乏依据,不同意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认为龚某的伤情如按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评定,不一定能构成伤残等级,公司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和受伤后的工资,故只同意给予龚某10000元作为补偿。
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梳理法律责任,理清利害关系。对于公司一方,龚某是在工作中受伤,无论是按工伤赔偿标准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龚某一方,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龚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工伤标准计付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另外若以人身损害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后重新起诉,鉴定时间长,诉讼成本增加。在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针对龚某受伤程度、赔偿范围分别按工伤及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反复核算,引导双方在核算的金额区间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方案,由公司向龚某赔偿60000元了结本案。
案件点评
当前,不少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由此产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焦点。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视其是否认定了工伤、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存在按工伤或人身损害等不同标准赔偿的情况。在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以确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