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王某入职某激光科技公司。试用期内,公司向王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告知其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公司考核要求决定终止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法庭现场调解,围绕双方诉求、矛盾症结等着重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法官告知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在身体权、生命权等人格权遭受严重损害如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支持。经法官释法后,王某放弃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降低了对调解金额的期望值。但王某坚称公司从未告知其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其不认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结论,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赔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所画图纸完全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同意赔偿。
法官告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雇王某时未提供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考核方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具体资料,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王某试用期不合格。公司经释法后了解到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亦充分考虑了诉讼风险,遂同意向王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应注意上述法律规定的释法工作,亦应引导用人单位在今后招聘过程中规范考核流程,合法用工,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