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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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桥头法庭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29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黄某从2022年7月10日起在镇内某区域为某货运代理公司派送快递,以派件提成和收件提成计算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黄某安排到其他物流公司上班,黄某不同意,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其无须支付前述款项。

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经过调查,发现黄某与公司形成较为固定的劳动管理关系,双方之间的从属性较强,司法实践中较大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告知调解员公司撤店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已无财产,无法负担赔偿费用,但法定代表人愿意以个人财产对黄某进行适当补偿。于是调解员引导黄某考虑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如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款可能无法赔付到位。黄某表示清楚公司经营不善,愿意对赔偿金额作出妥协。最终,双方同意由公司支付15000元了结纠纷。

案件点评

  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用工模式被突破,劳动关系与其他各类民事关系的边界更加模糊,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挑战。在实践中,一些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进行快递业务的“自主经营活动”,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使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双方容易出现法律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都是法定的适格主体;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属性”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如快递公司将区域业务发包给个人,个人以独立经营为目的,通过组织、管理行为完成承包区域快递业务并结算业务费用,不以个人直接向快递公司亲自提供劳动为必要,个人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属性”入手,对快递员的工作过程、收入来源、用工管理等环节进行详细评析,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从属性的特征,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从而定下调解的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