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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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8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朱某在某电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工作期间,朱某曾担任公司技术总监兼研发部部长,负责某款机器人的研发工作,期间该产品获国家专利。此后朱某离职,某电气公司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随后某电气公司发现,朱某在任职期间已实际持有某科技公司41.37%的股权,并利用某电气公司的商业秘密组织生产侵权的机器人产品。某科技公司与某电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某电气公司认为朱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朱某在职期间投资某科技公司并组织策划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认定。其次,双方已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朱某理应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间接设立和经营与某电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更不得生产侵权产品。朱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依法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对某电气公司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建立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生存发展权的利益平衡基础之上。同时,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对劳动者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规范科技从业者的职业行为,依法维护高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服务保障,助力产业结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