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在某金属制品厂处工作,担任生产厂长。其职责包括登记员工考勤情况。期间,冯某陆续将多名迟到、早退、缺勤员工登记为全勤,帮助骗领全勤奖并获利。此后,某金属制品厂发出《免职公告》,认为冯某违纪违规,虚报员工考勤牟利,免除其职务。冯某认为某金属制品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冯某作为管理人员,负有廉洁和忠诚义务,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冯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员工缺勤登记为全勤,套取虚报部分的全勤奖金,为个人谋取私利,侵害用人单位利益。冯某的行为违背了廉洁和忠诚义务,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合法,故对冯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应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的行为如违反忠诚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通过对劳动者恶意损害企业利益的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鲜明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