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物产公司担任驾驶员。该公司的《司机管理制度》载明,司机累计收到公司警告信三次(含)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某物产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赵某入职后近4年存在拒绝公司出车安排等行为,共收到3次警告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赵某不服,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司机管理制度》规定,可认定某物产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累加式处罚。一般而言,时间要件是“累加式处罚”制度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司机管理制度》未设置构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处罚期限,未给予劳动者改正和消除过错的机会,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犯错后无论时隔多久仍可能因累计处罚达到一定次数而遭解雇,故该惩戒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某物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充分,属违法解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职业安定。因此,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时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本案在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中创新性引入了“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件,明确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及时处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制定过于严苛、没有时效限制的惩戒规定。本案的处理既充分尊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