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入职某娱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署《延长试用期确认书》,载明延长试用期六个月。期间,某娱乐公司向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因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程某主张某娱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某娱乐公司让程某签名确认延长试用期,与法律规定相悖,某娱乐公司不能以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认定某娱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权利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得约定延长试用期。本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用工管理,不得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