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经营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万余元,某经营部以其不服工伤决定已向法院起诉为由要求中止仲裁程序。
法院调解
法院在受理郭某提起的不服工伤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得知仲裁委已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及时与仲裁委联系,双方共同召集当事人联合调解,剖析审理规则及可能给双方造成的讼累,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某经营部分期支付郭某工伤保险待遇8.5万元的调解协议,郭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发生后,绍兴中院第一时间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涉及劳动争议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与人社、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裁审衔接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调解、和解。该意见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积极回应,双方就信息共享、联合调解、形势研判、调研培训、双向沟通等达成了共识。双方今后将进一步落实《最高院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统一裁审标准,通力合作,促成劳动争议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