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蒋某与某建筑公司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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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庄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7日  阅读量:35

  经办单位:罗庄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马宗垒律师

案情简介

  农民工蒋某在罗庄区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工地打工,2021年6月22日,蒋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架管绊倒摔伤,伤后被送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后转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蒋某受伤后,公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蒋某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公司一再推脱置之不理。蒋某到罗庄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希望帮助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通过与蒋某的沟通,援助律师了解到,蒋某并非是建筑公司直接招聘的工作人员,而是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蒋某。鉴于建筑公司及“包工头”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其到罗庄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认定工伤,同时一并到罗庄区劳动仲裁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援助律师帮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仲裁委申请落实工伤待遇,经审理,裁决由建筑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62464元。建筑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援助律师受蒋某委托,再次出庭应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即使这样,建筑公司也未能按时向蒋某支付各项赔偿,无奈,援助律师帮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蒋某工伤待遇赔偿。

案件处理结果

  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办理该案件,援助律师根据案情整理了受援职工的证据材料后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该公司称愿意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但需分批支付。经过与蒋某的沟通,双方同意该笔费用分两次支付,与2023年8月15日支付80000元,9与15日支付了剩余费用。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的认定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情况下,各地人社部门会要求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本案中蒋某并非直接受雇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工伤责任。

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容易出现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此时法律法规对一般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是坚持为人民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