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单位:罗庄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 张海翔律师
案情简介
职工孙某在山东某干细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该公司拖欠孙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孙某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却一再推脱置之不理。无奈,孙某提出离职,并到罗庄区总工会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公司支付其未支付的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罗庄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办理该案件。援助律师根据案情整理了受援职工的证据材料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件处理结果
经援助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孙某与山东某干细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山东某干细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孙某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840元。
案件评析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劳社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产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