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单位:罗庄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 王燕荣律师
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在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作已近一年,自入职之日起,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2年12月,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终,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12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向职工张某出具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未向职工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张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于2023年1月到临沂市罗庄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得知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还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随一并提起该向请求。经审查,张某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临沂市罗庄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援助律师承办该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
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职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处理结果
指派援助律师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后,向代理职工张某向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由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向职工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肆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伍仟余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未与职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且即便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与职工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因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因此,仍应当向职工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启示
工会法律援助指派专业律师志愿者代理案件,提供了高质量的公益法律服务,能够有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入职后首先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次,要不断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平时工作过程中要留意证据,如职工微信群、工资发放确认单、考勤记录、开会记录等都需要进行留存,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