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被告人陈某某个人独资创办了某机械厂,并担任企业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该厂共拖欠15名工人工资合计33万余元。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刮台风为由要求工人放假,将企业内的设备及成品转移之后欠薪逃匿。工人投诉至玉环市人社局后,该厂委托陈某宝支付部分工资2万元左右,但仍未足额清偿。玉环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限定期限届满前支付完毕所欠工资,被告人陈某某知晓后仍未如期支付,并一直逃匿在外。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主体应当守法经营,恶意欠薪既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法院严惩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保持治理欠薪高压态势,既可以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也有利于维护被欠薪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法院坚守人民立场,切实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扶危济困、救急救难,擦亮共同富裕“温情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