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单位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浙江省某看守所迁建工程的弱电工程项目。被告人仇某某作为江苏某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人,在施工期间擅自终止施工并逃匿。2020年10月21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并配合处理,并将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仇某某。该工程公司在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10月,被告人仇某某向临海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立案前,发包方浙江某科技公司替被告单位垫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被告单没有主动支付该部分垫付资金,主观上有恶意欠薪的故意,故法院在量刑上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仇某某予以从重处罚,罚当其罪。本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打击恶意欠薪,织密民工报酬正义守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