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拍卖分配受偿款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余某等5人与某模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来源:台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黄岩某模具厂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债务纠纷,涉及执行标的金额达890多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某模具厂无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位于黄岩区院桥镇爱华路的厂房土地,但尚有被执行人尚涉及多名工人的劳动工资未支付。为此,黄岩法院一方面加快推进拍卖厂房的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对欠薪职工释法析理,引导抓紧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劳动工资债权。在厂房拍卖成交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各执行债权人,对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余某等5人的劳动工资按其诉讼请求合计21余万元进行了分配预留,并在判决书生效后依法进行发放,有效维护了欠薪员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中,在贯彻执行及时原则,推进执行拍卖行为连续、不间断进行的同时,依法保障欠薪职工的合法权益。拍卖款分配受偿时,对尚未取得生效律文书的劳动工资债权进行预留,待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发放,依法保障了另案债权人、欠薪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实现了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