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承包了台州5家公司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在取得公司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款后,章某某擅自转移款项用于个人还债、消费等用途,并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名下房屋归其儿子所有,拒付25名工人工资合计达人民币564706元。2019年4月2日,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章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章某某收到该指令书后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椒江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五十六万四千七百零六元,发归各位工人;禁止被告人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相关业务。
典型意义
为保障劳动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依法责令被告人支付劳动报酬,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案依法适用职业犯罪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二年的从业禁止,既有效预防了再犯罪,亦在社会层面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