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滥用言论自由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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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各网络平台包括知乎、微信、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等平台通过中文、英文和法文先后发布四十二篇文章及录音,文章中出现了诸如“设计陷害逼迫员工辞职”“钓鱼执法、设计陷害、罗织罪名”“无情压榨”“仍遭霸凌”“私设公堂”“变本加厉迫害升级”“威慑欺骗”“恶毒的手段”等表述内容,点击量过万。某公司向张某送达《最终书面警告》,要求限期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其作出警告,但张某并未删除。后某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这种表达自由不因表达手段的不同而改变,言论自由在劳动关系中也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者亦负有忠实义务。张某任职期间在各大知名互联网及社交平台用中英法文共发表的42篇与某公司相关的文章或录音中的表述具有贬损之意或攻击性词汇,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引起阅读受众对某公司名誉产生怀疑,随之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且在某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警告,甚至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张某仍未删除上述文章。在此情况下,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