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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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某公司后勤部门员工,负责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某公司收到匿名举报信,反映王某存在上班时间找不到人、虚假考勤等诸多违纪行为,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王某向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明确认可其在上班时间去餐厅包间睡觉的情况,其中,9月为7小时左右、10月为7小时左右,11月为10余小时。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对举报反映王某在上班时间到餐厅包间睡觉、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差、作风懒散等问题予以认定,除了王某前述自认在2018年9月、10月进入餐厅包间睡觉的时间之外,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经调取监控录像查明并认定王某在2018年11月份在工作时间进入餐厅包间的时间累计783分钟。

  2019年1月29日,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以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00元等诉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某公司提交的举报信、纪检监察部调查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王某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关于匿名举报王某违反公司制度等问题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某公司基于内部员工匿名举报对包括王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足以认定王某在上班时间长期、多次、脱离工作岗位到餐厅包间睡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王某入职某公司多年,且已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作为老员工,本应珍惜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其理应知晓并带头模范遵守《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试行)》、《员工违纪管理制度(试行)》,全面兑现其在《劳动合同书》中的各项承诺。再者,在上班时间长期、多次脱岗睡觉,不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且,违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丧失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某公司基于查明的事实,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捍卫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限维系正常生产秩序的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主张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