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7年10月17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8日,某公司发布的《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或者淘汰。”2018年12月13日,某公司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显示黄某排名最后。2018年12月14日,某公司告知黄某,因其考核不合格,直接淘汰,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黄某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某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显然,某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有违法律规定。某公司直接以黄某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