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拒不服从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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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张某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后被派遣至某消防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区域为北京并约定了劳动者旷工2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消防公司在承担的首都机场T3航站楼消防工程施工和巡视维保任务项目于2018年5月18日结束撤场。

  在此期间该消防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包括在休息室张贴通知、邮寄、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张某到T1、T2航站楼继续从事巡视岗位工作,且岗位职责和薪资待遇不变。

  张某没有按照安排去T1、T2航站楼上班也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未到岗说明,某消防公司将张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焦点在于某消防公司变更张某的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某消防公司在未中标T3航站楼原业务的情况下,将张某调整至Tl、T2航站楼工作,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客观生产经营需要,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并未增加张某的生活成本,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均未发生变化,此工作地点的变更并未对张某造成不利,也未从根本上对劳动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或困难。

  在某消防公司多番通知之下,张某既未到Tl、T2航站楼工作,也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说明,已经构成旷工。某消防公司以旷工为由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将张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