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出租车公司,双方签订有《承包运营合同书》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书》。2014年11月,李某驾驶出租车闯红灯与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严重受伤。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及某出租车公司对王某进行赔偿,其中,某出租车公司赔偿数额为70余万元。某出租车公司向王某赔付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某出租车公司20余万元。
裁判要旨
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主张相应的赔偿。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中,根据事故经过和违章情节,可以认定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营运单位,承担着安全运营和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职责,其经营风险包括出租车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事故赔偿风险。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李某应当赔偿某出租车公司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