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经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即安排其至仓库待岗,员工对该待岗安排不予接受。用人单位既未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亦未安排任何工作内容,以劳动者长时间脱岗为由视为旷工,并以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金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在美术部担任3D角色设计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金某2017年9月6日生育,产假于2017年12月27日结束。2018年1月2日起,科技公司以金某所在部门解散为由,将其安排至公司二楼仓库待岗,并向金某提供纸质员工签到登记表手工考勤,无工作内容,无办公设备。金某除了在2楼纸质签到,也会在公司12楼打卡机前拍照签到,因2楼仓库没有空调,故上班期间在公司12楼的前台或办公区域的公共场所。2018年1月11日,科技公司向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待岗期间无故长时间脱岗,累计旷工达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715元。
【裁判理由】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金某每日上下班在科技公司提供的员工签到登记表上签字作为待岗期间的考勤,尽管金某认可其工作期间基本不在2楼仓库,但否认离开公司,而科技公司也未就金某工作期间长时间离开公司办公区域进行充分举证。其次,科技公司未与金某协商即将其安排至2楼仓库待岗,且公司亦自认金某对待岗安排并不接受,故金某在员工签到登记表上签字的行为,仅是反映了其出勤事实,无法认定金某认可公司的待岗安排。再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金某尚处哺乳期,从其每日签到情况看,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故意。且科技公司安排金某在2楼仓库待岗,既未提供劳动条件,亦未安排工作内容。因此,科技公司以金某长时间脱岗视为旷工,并以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