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于 2016 年 8 月入职某航空公司,2018 年 9 月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入职时,赵某向某航空公司提交户籍办理申请 , 内容为“……本人充分理解公司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的紧缺性和进京指标对公司人才引进的重要性。经慎重考虑 , 本人愿意在公司工作至少 5 年以上 , 希望公司为本人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 若本人在户口进京5 年内提出离职 , 将自愿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 , 用于弥补公司户口指标申请、办理、保管费用 , 以及对公司人才引进造成的不良影响……”。后,某航空公司为赵某办理了落户登记。赵某离职时向某航空公司支付户口违约金 10 万元 ,但其认为某航空公司收取前述款项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本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兑现合同承诺,因劳动者违约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赵某书写的户籍办理申请已经就落户及违约金等问题作出承诺 , 属于赵某自愿签署。根据该户籍办理申请的内容 , 某航空公司为赵某办理户口进京手续确实存在一定成本支出,因赵某个人原因 ,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8年 9 月 20 日解除 , 其离职行为必然导致某航空公司在引进优秀人才、落实工作计划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 , 且其行为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赔偿。赵某主动选择离职并向某航空公司实际支付落户违约金,其在实际履行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