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事管理职责的高管未签合同 不应获赔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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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案情简介

  刘某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刘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采购总监、人力资源负责人以及监事,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职期间,某公司的部分印章使用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栏均有刘某的签名,且显示其工作部门为“HR”。

  在刘某入职之前,某公司人事经理是刘某一(刘某的姐姐),刘某一 2016 年底离职,人事经理一职暂时空缺。后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 日招聘金某作为人事主管(兼职),但人事工作自刘某一离职后,一直由刘某负责。法院经审理对刘某主张刘某一离职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对刘某一离职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或者其工作职责中是否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刘某一2016 年底离职后,金某在 2017 年 2 月 1日入职,但为兼职,金某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条款审查等事项均需向刘某汇报请示,电子邮件亦能证明刘某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亦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印章使用申请表也可以表明刘某所在部门为“HR”,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确定刘某一离职后,刘某的工作职责中包含有人力负责的事项,即涵盖有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