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双方之间的用工性质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陈希临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安,时年65周岁。2017年3月20日,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陈希临支付1300元人工费。2017年3月31日,陈希临在上班过程中被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马三文殴打受伤,后未再上班。陈希临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马三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赔偿陈希临经济损失32374.45元”的判决。2017年7月20日,陈希临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2017年7月21日,陈希临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凯迪物业公司向陈希临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工资2600元;二、凯迪物业公司向陈希临支付2017年4与1日起至今的工资(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700元);三、凯迪物业公司向陈希临支付陈希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凯迪物业公司的员工马三文殴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2374.45元(不含后续治疗费以及未列举的费用);四、依法解除陈希临与凯迪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凯迪物业公司向陈希临支付经济赔偿金2800元;五、凯迪物业公司向陈希临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凯迪物业公司负担。2017年10月25日,南平市建阳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陈希临在南平市建阳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未享受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闽0104民初3702号一审民事判决:一、陈希临与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日解除; 二、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希临支付工资2600元、赔偿金14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45元,共计5545元;三、驳回陈希临其他的诉讼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1民终2409号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二、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希临支付工资2600元;三、驳回陈希临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希临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收陈希临时,陈希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用人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陈希临诉请解除与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福州凯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意义
随着老龄化和用工成本提高等社会问题的加剧,在物业、保洁等服务领域,用人单位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双方之间的用工争议应当如何定性具备普遍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未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各地对此认识不一、裁判各异。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再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畴,将出现因法定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后又能重新建立另一个劳动关系这样的逻辑悖论。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事实上不可能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比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允许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不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有所区别,将其界定为劳务关系更符合逻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杰、金光玉、张敏;
编写人:金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