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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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旗诉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裁判要点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将非临时性、非辅助性或者不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违规设置成劳务派遣岗位,劳动者在不符合劳务派遣岗位长期工作、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基本案情

  郑秋旗经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驾驶员岗位。期间郑秋旗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两年一签),其中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5月25日,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结束生产,5月26日起所有员工不再作业。2016年5月31日,郑秋旗向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起拖欠工资至今未付,根据法律规定与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该通知。2016年7月15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为向郑秋旗发放2016年3月、4月工资;2016年7月21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为向郑秋旗发放2016年5月工资。郑秋旗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为4122.62元。后郑秋旗和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故发生争议,郑秋旗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郑秋旗起诉要求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3091.9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42.27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490.48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102民初1023号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42.27元;二、被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3091.97元;三、被告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郑秋旗、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1民终1238号二审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秋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490.48元;四、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郑秋旗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郑秋旗的其他上诉请求;七、驳回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郑秋旗在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后即至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至郑秋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已连续在同一用工单位、同一岗位上工作多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郑秋旗到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泵修工作,而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泵修是其重要的工作环节,郑秋旗付出的劳动正是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郑秋旗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规定,即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方可实施劳务派遣。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其长期、固定的泵修岗位设置成劳务派遣岗位,并通过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该工作岗位派遣郑秋旗,郑秋旗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郑秋旗的工作内容和情况进行全面管理,郑秋旗向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其劳动亦是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郑秋旗与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郑秋旗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郑秋旗仍在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处提供劳动,但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郑秋旗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郑秋旗有权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福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郑秋旗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490.48元。

裁判意义

  本案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动态性、周期变化性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虽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因缺乏统一标尺,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合同的,各地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存在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审理,明确了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对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签订等动态信息,发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情况时,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责任,缓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余秋萍、陈雁兰、符海燕;

  编写人:陈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