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当事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宋阳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已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申请人在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书明确载明,对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宋阳请求将案件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闽0104民初4659号一审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8)闽01民辖终30号二审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46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2017]第475-2号仲裁裁决书属于非终局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属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裁判意义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还是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当事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不宜在非终局仲裁裁决中指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潘晓慧、林文、谢珠容;
编写人:陈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