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地点宽泛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劳动者变更劳动地点,劳动者不同意变更情形下,认定工作地点是否实质变更是实务审判难点。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同一法律关系争议较大时,为衡平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有其天然的优势。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增强维权合力,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3年7月进入福建明某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有一份期限从2013年至2016年底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地点约定为福建省,张某长期在福州工作。福建明某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7月初通知张某调整岗位至福建省龙岩市。因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到龙岩分公司报到,福建明某公司又于2016年7月19日、23日向张某发函要求其到龙岩区域工作,但张某始终未前往龙岩。故福建明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张某发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主张其工作地点并非龙岩市,在收到福建明某公司的调岗通知后,其亦向福建明某公司发函要求就调岗一事进行协商,但福建明某公司不予理会,于2016年8月2日向其发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8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
裁判意义
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地点为“福建省”,属于劳动地点宽泛约定,张某长期在福州工作,对福建明某公司的调岗行为提出异议。因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认定福建明某公司未依法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地点,构成违法解除的诉求未予支持,双方矛盾大,二审庭询过程中,劳动者情绪激动而用人单位亦不相让。因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福州中院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工会组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调的特殊作用,根据福州中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劳动争议调诉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邀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赴福州中院在市总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邀请工会调解员进行联合调解,民一庭庭领导亦亲自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在劳动地点调整过程中存在沟通不足,处理失当等问题,握手言和,合意达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协议,化解了矛盾,使案件圆满解决。本案系福州法院利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通过化解联动,快速、成功化解劳资矛盾的典型案例。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余秋萍、李文颖、张敏;
编写人:张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