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文书珍开始在福建明通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电信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2017年3月28日,文书珍提出离职后就离开明通电信公司,明通电信公司没有支付文书珍2017年3月份工资。后文书珍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明通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2000元;审理过程中,明通电信公司以文书珍擅自离职为由提出反申请,要求文书珍补办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其旷离给明通电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66.1元。2017年9月1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仲案[2017]607号裁决:明通电信公司应向文书珍及时支付3月份工资2000元;驳回明通电信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作出后,明通电信公司以其反申请请求不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书不予支持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闽01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劳仲案[2017]607号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明通电信公司反申请要求文书珍补办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损失2666.1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仲裁庭裁决明通电信公司支付文书珍工资2000元并驳回明通电信公司的反申请事项,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应分别制作裁决书。但仲裁庭裁决时,将两项裁决内容都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明通电信公司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裁判意义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若没有分别制作裁决书,于劳动者而言,因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救济权利均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实质影响。但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将非终局裁决内容以终局裁决方式作出,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则丧失了救济权利,有违公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关于“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的规定正可以避免产生这种情形,仲裁庭应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裁决。否则,就会出现因仲裁庭未分别制作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的情形,劳动者又要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设立终局裁决为避免争议解决周期过长、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立法目的相悖。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余秋萍、李文颖、张敏;
编写人:李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