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5月,被告江某在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时被掉落的脚手架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和劳动能力九级伤残。原告公司未为被告江某缴纳工伤保险,但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后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江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主张其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已向江某支付医疗费理赔款20000元,该款应在本案赔偿款中抵扣。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实际上变相成为了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故对该建筑公司要求在赔偿中扣减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意义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在建筑行业中,某些岗位导致意外伤害的风险较大,建筑企业或实际施工人往往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来分担用工风险,但购买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本质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