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于1985年开始在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工作,先后被派到该公司承建的哈尔滨项目、重庆项目等工地工作。2017年9月底,原告年满六十周岁,原告继续在被告的重庆项目工作。2018年9月底,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出具工资结欠单,后原告继续在重庆项目工作至2020年1月。原告赵某就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的未发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赵某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2017年9月原告年满六十周岁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2018年9月以后的工资未提供欠条等相应证据,不予认可。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赵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原告已提供了劳动,故被告应对其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后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欠发工资155000元。
意义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报酬及工伤待遇等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近期,全国多地发文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清退超龄农民工,相关群体的权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希望后续有一系列配套举措予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