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经其亲哥陈某龙安排,于2012年起在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承接的淮安某项目上做管理员,工作由项目负责人陈某龙安排,工资与陈某龙口头约定。陈某龙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陈某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通过被告公司注册登记,社保由被告缴纳至2018年8月。2018年8月起,原告陈某未再向被告提供劳动。2020年4月,该建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原告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请,主张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发工资,破产管理人未予认定。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原告2011年至2020年11月期间的职工债权合计80余万。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综合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在被告公司供其使用,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至2018年8月,但陈某龙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双方系合作关系,原告由其亲哥陈某龙招至案涉工程,工作由陈某龙安排,工资由陈某龙确定并自项目的工程款中支出,且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发放极不规律,此外对于未发工资金额,原告分别在申报债权时、起诉时、庭审多次陈述时作出了差异较大、无法自圆其说的陈述。且原告自述2018年起即不再提供劳动,与被告间仅有挂证关系,故综合现有证据,原告应系实际施工人聘用,且自2018年起已不再提供劳动,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意义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要较大。实践中,建筑市场非法“挂证”现象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也常见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主张证书使用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借用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如没有实际用工,或由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证书出借人与借用单位间不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