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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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56

案情

  2013年,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阿尔及利亚某地工程,后将承建工程中的施工工程交由被告南通某建设公司,被告南通某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被告周某承包,后被告周某聘用原告魏某,周某与魏某签订聘用协议后,魏某赴阿尔及利亚从事木工。2017年1月,周某向魏某出具了工资结算单,载明结欠魏某工资85000元,并加盖了周某保管的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2014年9月,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工人出具担保书,载明如被告南通某建设公司不支付工人工资,由浙江公司支付,工资款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其后南通某建设公司代发工资67900元,未支付余款,魏某向法院起诉了周某、南通某建设公司、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

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与南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总分包”,实际是将合同所涉全部建筑工程转给南通公司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完成,自身只负责协助南通公司办理出国签证、政府协调等非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义务的工作,二者实质上是工程转包关系。故浙江公司既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又出具工资担保书,应当对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意义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甚至层层违法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时,各违法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相对明确,《劳动合同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要求用工的组织或个人在欠付农民工工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工资支付的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