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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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41

案情简介

  林某在某酒楼从事楼面服务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的时间工资为1720元。从2021年5月份开始,酒楼所在区域由于受疫情影响暂停了部分酒楼堂食服务,生意量大受影响。为此,该酒楼为控制用工开支成本,并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由,决定放员工三个月的无薪假期。而林某由于家庭拮据,生活压力大,酒楼停发工资对她影响极大,为此要求酒楼支付基本的生活费,而酒楼则辩称,称此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情,所以不发放林某的生活费。为此,林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酒楼支付每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仲裁结果

  某酒楼第一个月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余二个月需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给林某生活费。

案件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属于不能避免、不可抗力,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以保证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该案件审理时,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20元/月,从2021年12月1日起,佛山市已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