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恶意的权利处分协议,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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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某快递公司由于业务量急增需招收快递员,李某经朋友介绍进入该公司,但该公司为了规避用工关系,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还口头和李某说双方建立只是承揽关系。随后,某快递公司安排李某负责某片区的快递收送,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上班,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李某则按快递业务量的提成来计算报酬。半年后,快递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效率不满意,为了避免作出补偿,主动提出和李某签订《解除承揽合同协议》,李某当时碍于理解错误,也签订了该协议,并承诺不再向公司追究任何补偿。事后,李某感觉自己被公司误导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某快递公司则辩称,双方的承揽关系是清晰明确的,合作关系结束后,双方都已签订了《解除承揽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所存在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快递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近年来 ,随着人们购物方式转变,新业态的快递行业蓬勃发展,也催生了不少新的就业岗位。和传统的企业相比,部分新业态企业为规避因劳动关系而产生过高用工成本,会采取一些隐蔽的用工方式来去关系化、去组织化,如采用名为承包、承揽、外包的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或采取第三方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与实际用工单位脱钩关系等方式,从而损害劳动者理应依法享受的正当权益。案件中李某,受聘于快递公司,按照其工作时间上、下班,受快递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由快递公司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中人身从属性的要素。虽然,双方签订了《解除承揽合同协议》,但该协议是快递公司为了掩饰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恶意误导李某对其合法权益进行自我处分,从而免除企业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此举依法不予以支持。

  本案中,最终依法支持劳动者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日后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有良好引导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