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单位工作不够一年,但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也可主张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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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20

案情简介

  杨某原来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工龄有11年,从2020年6月份开始跳槽到现在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在2021年1月份,由于杨某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和某物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杨某向公司提出自己2020年的年休假公司也没有安排其休假,公司应支付年休假工资给他。而公司坚决不同意,理由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杨某必须在公司工作满12月以上,现在只工作7个月,根本不符合条件。为此,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结果

  公司需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杨某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评析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一项基本福利,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于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而现实中不少企业对此条文规定存在误解,对新入职的不满12月员工,不作安排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了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杨某只要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12个月以上工作经历并不限定在现在用人单位,包括职工在之前的不同用人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