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主播林某于2020年3月与某传播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工作的内容是在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主播,需要遵守某传播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但上下班时间、工作地点没有固定。林某与某传播公司签订的《主播经纪合约》,约定申请人是没有保底收入的,全部按照打赏金额双方按比例分配。申请人林某主张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经纪合同关系。
仲裁结果
林某与某传播公司建立的是经纪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某传播公司虽要求林某遵守公司制度,但林某直播时间并不固定,且工作地点也可自行安排,工作内容相对具有随意性,并不完全受传播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具有完全人格从属性。林某的收入主要来源是直播时粉丝的打赏,再按约定提成,每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与劳动关系中每月相对固定支付工资性质不同。另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主播经纪合约》,可见双方当事人最初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委认为主播林某与某传播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