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双方仍需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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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21

案情简介

  李某自称于2014年9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特意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于2014年9至202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公司也确认李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经审查,李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表》的记载不相符,且李某自认劳动合同、工资表系后期补做。此外,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某的工资,却未能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清单等支付凭证来予以证明。

仲裁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近年来,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而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为获得仲裁、法院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少申请人铤而走险,采取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串通、串供或伪造劳动关系的证据方式,以求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均无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关真实有效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而确认之诉是不能单凭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表述或单一证据来予以确认。为防范虚假仲裁而可能引起骗保行为,仲裁委对确认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会一直持严格审慎态度,加大对证据材料审查力度,告知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举证有效、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没有有效证据,且事实存疑点的情况下,仲裁委对这种恶意的确认之诉会予以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