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已约定绩效奖,用人单位需依时支付给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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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从2021年2月开始任职某公司营销业务部部门经理,在2021年3月开始又兼任行政部经理。李某在2021年4月份获得营销经理月度绩效奖金为5000元。行政部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获得行政部绩效奖金3000元,而公司没有向李某发放行政部绩效奖金。对于没有发放的理由,公司则辩称,虽然公司制定的《关于内勤奖励方案的通知》中,行政部的内勤人员是有奖励的,但李某只是兼任而已,并且李某已拿到营销部奖励,那么行政部奖金就不作重复兑现,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绩效奖金不能重复领取的规定。为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兼任行政部经理期间的内勤奖励。

仲裁结果

  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申请人兼任行政部经理期间的内勤奖励3000元。

案件评析

  奖励制度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来制定相适应的激励措施,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生产效益。企业制定了奖励制度,并且在企业内公布实施,在奖励条件成就之时,应向符合考核标准的员工发放绩效奖金。而公司的《关于内勤奖励方案的通知》上并没有规定不能重复奖励,且申请人存在兼任行政部经理的事实,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履行行政部经理的职责,因此李某履行了二项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获取不同岗位上的奖励于法有据。在员工已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时,公司应遵守奖励方案的规定,履行契约诚信原则,按照考核规定的标准依时支付员工考核奖金,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才能更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