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到期后没有续签的,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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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卢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劳动合同,2019年8月又与公司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为期二年,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卢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认为,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和卢某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据此,卢某于2021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由于单位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需支付卢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卢某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流公司必须要与卢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物流公司在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依法与卢某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则需支付卢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